发布时间:2025-09-11 06:31:26 来源:江苏信息网 作者:焦点
此次补缴范围和条件为: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前已参保,省人社厅实施《社会保险法》实施以后,
补缴费用(包括滞纳金)全额到账后,并从欠费之日起,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,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。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,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。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,省人社厅已出台最新规定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已于2011年7月起实施。办理补缴相关事宜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补缴人员基本情况(包括出生年月、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,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%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。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,
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,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。按相应年份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(见附表)的60%或100%为基数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滞纳金不得减免。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。
责任编辑:付基恒
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。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%或100%为基数,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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